学院各部门:
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,凡2000年1月1日之后取得太原市房屋所有权证,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,在2011年3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可以提取不超过购买该房屋实际支出金额的公积金。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,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教职工先在单位登记,单位汇总上报后,方可办理支取手续。请符合支取条件的教职工在4月30日之前到计财处202室登记个人信息。
2001年至2004年购买学校住房使用公积金抵顶售房款的职工,需要先和学校结算并交回抵顶款后,方可办理支取手续。
太原理工大学职工提取公积金须知.doc
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.doc
太原理工大学计财处
2011年3月22日